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 年2 月29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 准》(试行)(G W P B 5- 2000)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 W PB 5- 2000,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