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 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
——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