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 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 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