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其中医疗机构包含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众科检测在污水废水检测方面就有专业的分析经验,参照。
医疗污水排放要求:
目前现行有效的医疗污水检测参考《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 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人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 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1是专门针对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值”只有1个。而表2中有两个标准值:“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一般医院总务科一定是知道本院产生的污水是排放到哪里的,搞清楚了就可以对照相应的标准执行。您得先了解自己医院属于什么性质、哪种情况,再决定按哪个标准执行。上面提到的表1和表2请看下图:
从表2还可以看出:“排放标准”对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而“预处理标准”仅对粪大肠菌群数做了监测要求。也就是说:执行“预处理标准”的只需监测粪大肠菌群数,而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是不需要监测的。
粪大肠菌群数的监测频次多久一次呢?
在6.1.3.1中规定,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
执行“排放标准”时需要监测的肠道致病菌主要有哪些呢?
在6.1.3.2中提到,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
金至检测参照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医发〔2000〕431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参照标准: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15979-2002)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卫法监发〔2002〕282号)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医发〔2005〕73号)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15981-1995)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09)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2016)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 )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 )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WS/T 51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