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近日经省财政厅印发施行。《办法》指出,补助资金主要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要求,重点聚焦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补短板”和“强长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示范等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任务密切相关的支出。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划分事权,补助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筹发展与保护,通过支持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生态项目,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优先支持我省具备生态优势的地区,示范引领生态价值转化,引导生态资源优势转换为绿色经济发展优势;突出问题导向,每年重点支持实施一批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项目,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鼓励创新、突出特色,支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和试点示范项目,鼓励先行先试、大胆试验,充分发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验田”作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编入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的重大工程项目,避免安排用于小散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生态项目及建成后有示范效应的生态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类项目应完成初步设计概算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理项目、整体试点示范项目应完成实施方案的批复,并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省财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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